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楊力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仟肆佰肆壹拾參元、
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