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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張富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6,855元
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按年息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8月18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