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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育志 
債  務  人  朱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65,050元
113年2月10日
2.51%
自113年3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2,012,591元
113年2月24日
2.365%
自113年3月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