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8號
鐘斌翰
一、債務人林易成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易成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鐘斌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