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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夏士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整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夏士翔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8,32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7,8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8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840元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