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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炳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炳欽於 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03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4,04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223元自103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