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顏龍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