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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維洋 


            蔡煜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維洋邀同債務人蔡煜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5,91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蔡維洋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煜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917元
蔡煜強、蔡維洋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917元
蔡煜強、蔡維洋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