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代 理 人 黃晨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七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四四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