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代 理 人 鄭慈能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楊曜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楊曜銘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