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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2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