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陳沁怡
陳孟伶
陳俊宇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林淑芬
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沁怡(原名:陳孟君)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孟伶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俊宇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