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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健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180元
自民國113年
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78,160元
自民國113年
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34,680元
自民國113年
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