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巫沐槿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
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