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淑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