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6號
郭佳瑋
㈠債務人姜懿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姜懿真、郭佳瑋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姜懿真、郭佳瑋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