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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志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志信已於105年9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