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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阮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楷臻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大寮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