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阮楷
臻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楷臻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大寮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