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熊美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