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李宗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 | | | |
| | | | |
| | | |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