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王春好
蔡信良
蔡宏釧
蔡淑珍
蔡玉菁
蔡書婷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蔡丁波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