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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趙于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于晴前於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52,878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