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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73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系爭契約經債務人甲○○(簽約時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廖炳煌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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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