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
代 理 人 鄭欽仁
)
兼法定代理 黃賢偉
人 號
債 務 人 陳品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 | | | |
|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