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債 權 人 蕭淑美
陳迪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500元×2人=1000元,前已繳納500元)。
二、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