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債 權 人 蕭淑美
陳迪川
債 務 人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迪川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蕭淑美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