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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歐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歐家豪於1.民國109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9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年息百分之4.8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0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92,08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6,18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081元
歐家豪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6187元
歐家豪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081元
歐家豪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96187元
歐家豪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