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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駱煜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駱煜璿住所地在臺北巿大同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