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科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
上開之債權,請求年利率6%,卻未提出其依據,故依
民法第203條超過年息5%部分計算利息之聲請,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