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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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96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之百分之3.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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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