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祐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李祐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系爭合約書經債務人李祐昌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