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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美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9,528元
民國107年12月2日
5%
002
16,920元
民國107年11月2日
5%
003
7,109元
民國101年10月26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
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
嗣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