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
代 理 人 呂季美
趙色盆
一、債務人陳彤展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彤展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趙色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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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7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 | | | 自113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 | | | 自113年7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