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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陳彤展 


            趙色盆 


一、債務人陳彤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彤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趙色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582,500元
113年6月29日
2.96%
自113年7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920,639元
113年6月9日
3.94%
自113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3
403,520元
113年6月13日
4.87%
自113年7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