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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鎮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葉靖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葉靖秋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