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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郭華 
債  務  人  上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月雲 

債  務  人  郭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60,00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62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年息百分之0.37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5計算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5%
另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5計算之違約金
14,158元
自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825%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9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
另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61,699元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825%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2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9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