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月雲
債 務 人 郭峻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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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37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475計算 |
| | | | 另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另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