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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黃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4,488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2.345%
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另自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