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1號
代 理 人 梁晉銘
邱雯珊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邱德勤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壹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