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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大力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301元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2
747,658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3
83,33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4
750,00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