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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0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英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王英同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