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 | | | |
| | | | |
| | | |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