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93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447元,共計新臺幣30384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