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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志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