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意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王意斐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8,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
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
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鈞院認
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