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42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武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武勇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4年6月9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