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簡宗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違約金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