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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王嘉鴻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嘉鴻、黎月玲、王萬子之戶籍均設於高雄○○○○○○○○,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其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鴻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