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文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64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