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佩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