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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743元
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2計算,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