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曾柏彰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曾柏彰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